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作用,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桂组通字〔2013〕6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4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填报要求
1.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中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2.根据中组部通知精神,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3.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根据中组部要求,从2014年起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三、其他事项
请各基层党委(总支)、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在岗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如实完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做好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于1月12日前报我部办公室(育才校区行政办公楼115室)。
未尽事宜,请致电5843264。
附件: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汇总表
校党委组织部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