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

时间:2010-03-31浏览:3688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我区高校的领导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工作体系和机制
      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党委的设置
    1、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 500 人的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较分散,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一般设 7-9 名,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可以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 13 人。
    2、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党的委员会应由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具备条件的党员正、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主要职能部门及学校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可参加党的委员会。
    3、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4、党的委员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党委部门和党校的设立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立学生处、保卫处的学校,可在学生处增挂党委学生工作部,在保卫处增挂党委武装部的牌子,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形式合署办公。
    学校党委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是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任务是轮训和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的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校长由高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党校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要完善教学计划,要规范办班管理。
    (三)党委会的领导职责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武装全校师生员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4、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5、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四)校长的职权
    高校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1、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3、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行使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职权。
    4、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校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党委领导学校的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1、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2、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3、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六)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1、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学校章程的制订,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2、学校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4、学校党政机构及院、系、所、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撤销及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方案。
    5、中层干部的任免决定、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6、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7、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8、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9、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人事分配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0、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
    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1、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2、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3、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实行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不予讨论。 
    4、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5、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6、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八)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1、党委会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 ( 代表 ) 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党委书记召集书记办公会,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2、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有关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3、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至两周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工作。
    (九)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1、高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2、高校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3、高校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任何个人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十)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 。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 5 至 7 人,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双重领导下工作,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纪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十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为的党内监督,支持、维护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开展;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十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可与监察处 ( 室 ) 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


三、院 ( 系 ) 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主要任务和重要工作的决策
    (十三)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的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十四)党员人数 50 人以上的院 ( 系 ) 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 50 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 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院 ( 系 ) 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院 ( 系 ) 级单位的委员会一般 5 至 7 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院 ( 系 ) 级单位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院 ( 系 ) 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院 ( 系 ) 级单位党组织应配备专职的书记或副书记等党务干部。
    (十五)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党组织主要任务是: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在重大问题上及时统一党员的思想,使党员在教职工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和凝聚作用;抓好全体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和师德建设;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十六)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有: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3、系科主要专业与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本单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有关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评定、住房分配申请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8、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七)高等学校院 ( 系 ) 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策主要程序:
    1、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
    2、党政主要领导相互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根据议事决策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4、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如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置、主要任务和参与行政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十八)高校党支部在校党委、院 ( 系 ) 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责任,在教学、科研、产业、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高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
    (十九)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联合党支部选举产生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的正、副主任。
    (二十)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一)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应通过教研室工作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教研室工作会议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人参加。 
    教研室行政工作重要事项主要是: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校、系 ( 院 ) 各项决定在教研室中的贯彻落实。
    2、教研室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教学、科研等重要改进方案与实施计划的制定。
    3、教研室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4、教研室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任用。
    5、教研室教师的职称晋升、课题申报、出国进修、奖金发放和住房分配等。
    6、教研室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干部工作
    (二十二)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党委要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切实抓好院 ( 系 )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校内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充分尊重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要认真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要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强,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工作的同志担任各级领导。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不同领导职务,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二十三)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任届期满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必须向上级党委书面上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委书面批复同意后,着手筹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了解和酝酿讨论,提出新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党委正、副书记候选人,纪委正、副书记侯选人,候选人名单上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委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上报自治区党委审批。探索实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制。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校长、副校长的提名、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有关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党委审批、任命。
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处长须经高校工委审核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任免;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长由高校工委任免。
    学校中层领导实行任期制。学校院 ( 系 ) 党总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中层干部须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分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提名,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听取纪委意见,提出拟任用人选方案,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务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学校任命,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二十四)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干部岗位职务要求和条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
考察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对所选拔任用的干部,原则上实行逐级提拔。 
    学校党委要重视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党委要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同时要积极主动做好中层后备干部工作,大胆选拔任用优秀中、青年干部。校级后备干部按 1:2 的比例选拔,中层后备干部按 1:1 的比例选拔。同时要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学校党委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学校中层干部到自治区高校工委党校学习培训。要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学校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部门对党政班子工作和党政领导个人进行考核。党委要按照中层干部的任期目标,加强届中、届满时完成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考核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十五)学校党委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党性教育,要求党员学习和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文明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体系和机制,严格执纪执法,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对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二十六)高等学校党组织要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要认真地记录和考核。
    (二十七)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党员管理,要把每两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与对党员的各项考核和管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程序,认真有效地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政治思想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十八)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要积极地建立和扩大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在学生、青年教师和专业骨干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机会,进一步培养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
要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重点培养对象队伍。要安排他们进学校党校系统地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对重点培养对象加以锻炼、考察、培养,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要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要确定年度发展对象,做好近期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预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形成各种完整的书面材料,做好发展对象的公示。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定期考察,鼓励进步,找出差距。要认真做好转正工作,严格转正手续,按时审批。
七、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九)高等学校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师生员工与时俱进地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通过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十)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党委对思想政治工作应制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必要的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达到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数的 2%,不断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条件。党委要经常研究师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讨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校党务部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校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提出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各级行政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产的各个环节中,确保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机制。学校要把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在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三十一)高校党组织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在高校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以德行政、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加强师德、建设,在教师聘任、职务评聘、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中,把师德作为首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本单位突出的、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要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建立考核表彰制度,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成绩优异的教职工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二)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德育的总体目标,科学地规划和部署各阶段教育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 的工作。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并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完善教学内容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发挥"两课"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要进一步深化学生思想政治教?quot;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的工作,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 有效性。
    (三十三)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要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管理校园舆论和对外宣传的工作,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认真办好校报、校刊、学报和出版社,办好广播站、电视台、文化站和宣传橱窗。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杜绝违犯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讲座、讲演、言论进入校园。
    (三十四)高校党组织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法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三十五)高校党组织要加强校园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要把安全文明建设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把安全文明建设纳入学校的工作规划,将长远目标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并保证必需的经费。要加强安全检查,进一步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广泛开展争创安全文明学校、院系、班级、宿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
    (三十六)高校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 1% 。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与在校生比原则上按 1:150 配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注意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注意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七、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三十七)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工会班子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工会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重要问题等。党委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十八)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大学生骨干队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三十九)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职工的经济分配、住房分配、医疗保障、职工福利等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党委在决策前后都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民主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上述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各高校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党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