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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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2-11-20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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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2年6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进班子团结形成合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战胜“四大考验”,克服“四大危险”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各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纪委常委会;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级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第三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增开民主生活会的,须书面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能按规定时间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一般情况下要提前15天将不能按时开会的原因和计划开会的时间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不能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测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上报材料及归档等10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根据各个时期需要解决的重大思想认识问题和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来确定。会议主题等相关内容,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会议议程、参加人员及开会的具体时间等,提前10天书面报告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党和国家机关单位要同时书面报告本级机关工委。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学习
第九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的学习篇目。重点围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重要文件和重要部署安排学习篇目。
第十条 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第十一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 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厅(室)、机关党组织,通过个别访谈、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 条征求意见可以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党委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各人民团体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上级直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离退休老同志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意见涉及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掌握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有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章 开展谈心活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第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在所联系地或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学习、工作及思想作风建设提出要求。
 
第六章 撰写发言提纲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党组织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或在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可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并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七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应围绕主题和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本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或工作部署会。
第二十五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重点对照检查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坚决克服和纠正就事论事、敷衍了事或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做法。
第二十六条 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具体深入。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对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不搞无限上纲。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纠缠细枝末节,达到帮助同志,增进团结,搞好工作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的顺序逐个进行。首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其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后,其他同志对其进行评议;第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次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调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八章 民主测评
第三十条 民主测评包括对领导班子测评和班子成员测评。对领导班子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学习、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的情况;对班子成员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谈心谈话、述职述廉、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测评的人员,应包括党委(党组)成员、列席和旁听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列席和旁听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一般由基层单位负责人、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具体人员由本地本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应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政协主席列席;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及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应邀请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
第三十三条 测评工作由上级党组织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测评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表的方式,在民主生活会结束时进行。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第三十四条 测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测评不满意率(或较差)达到30%的,责令重开;对个人测评不满意率(或较差)达到30%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措施。要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身能解决的,及时拿出解决办法,抓紧落实;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提出原则性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每次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首先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要对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主要包括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实际效果等情况。
 
第十章 通报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和社会通报,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落实的情况等。
 
第十一章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四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其中报组织部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一)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二)会议原始记录(打印件);(三)梳理后的群众意见;(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五)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要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党组织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四十二条 坚持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每年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各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同志至少要参加一个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受委托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所指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自身建设的情况;指导监督会议主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规范,整改是否落实到位;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及时反馈会议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回来以后,各级党委常委会和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及时召开会议,专门听取情况汇报,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状况等,研究提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以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协同配合。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单位参加会议进行指导。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人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党委(党组)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四十八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形式和时机。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班子其他成员;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发布的《广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