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

《广西师范大学党总支部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10-04-01 发布者:韩亚东

时间: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含直属党支部,下同)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党总支应当是政治坚定,务实开拓,团结协调,密切联系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的坚强集体,在教学、科研、 生产、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中成为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核心力量。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总支的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党的总支部,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要报校党委批准。
必要时,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 3-7 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党员人数较多和工作需要的,可增设副书记、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和纪检委员。
党总支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直属党支部一般不设专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应由具有较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开拓进取和不断创新的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九条 搞好党的建设
1、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党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3、抓好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广西师范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总支委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与系(处)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6、做好统战工作、纪检工作和本单位党的各种制度建设。


第十条 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负责组织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学习。 
2、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功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掌握其思想脉搏,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加强"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优良校风。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工作调动、选派出国、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和学生毕业分配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二条 与系行政一起抓好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特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党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
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集中学习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制度
1、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禁止个人独断。
2、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委要坚决执行党总支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总支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问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自觉维护领导集体威信。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1、党总支全体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是宣传、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与布置、总结工作等,或是党总支认为应由全体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2、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一次,议题可根据党总支任务结合日常工作来确定。


第十八条 系(处)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系(处)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基本形式,系(处)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由单位正副职党政领导参加,必要时可让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根据工作内容性质分别由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处长)主持召开。讨论思想政治教育、干部等工作的由总支书记主持,讨论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由系主任(处长)主持。
会议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职称、待遇、升降、奖惩等内容时,与会者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1、每学期召开一次党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议,吸收同级行政领导参加,总结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总支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民主生活会要作好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本送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1、党总支要订出主要领导联系支部,支部委员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的制度。要经常深入到教职工和学生中了解情况,听取党内外群众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定期听取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
1、党总支委员会要认真遵守并教育广大党员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定。
2、党总支委员参加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领导联席会,要充分发表意见,但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未经组织授权,不得抢先通气,不得散布、暗示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及不利于团结的意见;对不能透露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
1、每个学期末,党总支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估,总结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要写出总结向总支全体党员大会作报告,并于放假后一周内将书面总结交组织部 .
2、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活动。具体做法是:先由各党总支对照《党总支工作暂行条例考核评估表》(考评时发)进行自评打分,然后召集全校总支书记或由考评小组进行检查评比,最后评出先进党总支,经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审定。校党委对评出的先进党总支给予表彰、奖励;对评比不及格的后进党总支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法
为便于考核评估,将党总支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的各项内容分别定出量化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各项内容的评分标准见《党总支工作暂行条例考核评估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附中、附属外语实验中学党支部参照党总支工作任务执行本条例。


二十五条 校产办党总支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校办产业党组织的工作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时,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起施行。